藥品委托檢驗須知
1、樣品外包裝必須完整無污損。 2、樣品內包裝除具有必須的藥品信息外,還必須注明生產批號。 3、每次送檢均需提供法人委托書或單位介紹信;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或經營企業許可證復印件;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該藥品生產批件及質量標準復印件;樣品出廠檢驗報告書及檢驗量的三倍 4、委托人應提供檢驗中所需的對照品或對照藥材(對照品有品質證書或加蓋紅章的溯源證明,對照藥材需提供品格鑒定證書)。 5、檢驗費按國家發改委、財政部“發改價格[2003]213號”文頒布的藥品檢驗收費標準按項累計收取。
申請復驗須知
一、以下情況之一不接收復驗 1、國家藥品質量標準中規定不得復試的檢驗項目。如微生物限度檢查中的致病菌檢查等。 2、樣品明顯不均勻或者不夠檢驗需要量的。 3、已經申請過復驗并有復驗結論的。 4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宜復驗的項目,如重量(或裝量)差異、無菌、熱原(細菌內毒素)、可見異物等。 5、不按規定交納檢驗費用的。 6、收到檢驗報告書超過7個工作日的。 二、申請復驗單位在申請復驗時應提交以下資料: 1、加蓋申請復驗單位公章的“復驗申請表”; 2、藥品檢驗機構的藥品檢驗報告書原件; 3、經辦人辦理復驗申請相關事宜的法人授權書原件。 三、辦理時 1、需準備的材料: 檢驗報告書原件以及申請復驗單位所在地(食品)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檢驗報告書收到日期證明:加蓋申請復驗單位紅章申請表3份。 2、申請項目的檢驗費用。 3、在收到檢驗報告書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復驗申請逾期不予受理。 四、檢驗費按國家發改委、財政部“發改價格[2003]213號”文頒布的藥品檢驗收費標準按項累計收取。